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

***新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6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新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小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人民币5617135.93元及法院相关费用,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余额,在车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部门登记在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查证结果,以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的形式书面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给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丁发生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