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3民初14190号
原告:***,男,194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成,男,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之弟,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欣,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小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黄亚军,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第三人: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车友路8号。
法定代表人:韩宗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第三人黄亚军、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审 判 员 余文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思远
书 记 员 王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