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8602号
原告: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小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武,湖北诗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秋,湖北诗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陶家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街陶家岭社区陶家岭产业园综合楼第1层第B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科,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车友路8号。
法定代表人:韩宗杰。
原告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陶家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金鼎医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祝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龚平怡然
书 记 员 廖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