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129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贝贝,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樊涛生。
第三人: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
第三人:曹某。
原告**与被告***新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曹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审理中**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