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

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某某建筑扣件租赁经营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5执169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小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明。
委托代理人:张刚良,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国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建筑扣件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三眼桥村木材市场。
经营者:傅章华。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建筑扣件租赁经营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鄂0105民初2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鄂0105民初22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武汉市汉阳***建筑扣件租赁经营部(经营者:傅章华)、被告**支付原告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金额确定为250,00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支付80,000元,第二期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80,000元,第三期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支付90,000元;二、任何一期没有按期支付,原告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可以就未支付的全部剩余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武汉市汉阳***建筑扣件租赁经营部(经营者:傅章华)、被告**如果没有按期履行,需支付至2018年8月15日的违约金75,000元,后续违约金按照钢管扣件租赁协议约定的月1.5%,以未还款金额为基数,计算至两被告将全部欠款付清时止;四、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共计6,894元,由被告武汉市汉阳***建筑扣件租赁经营部(经营者:傅章华)、被告**共同负担。本案执行费4,984元,由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建筑扣件租赁经营部(经营者:傅章华)、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以上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冲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