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10683号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瑞兴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95号华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2栋3-2号。
经营者:**,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小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瑞兴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瑞兴石材经营部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瑞兴石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瑞兴石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3元,由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瑞兴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