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瑞兴石材经营部、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10683号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瑞兴石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95号华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2栋3-2号。 经营者:**,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小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瑞兴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北军城建安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瑞兴石材经营部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瑞兴石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瑞兴石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3元,由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瑞兴石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