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绣林办事处太平坊大道169号。
法定代表人:刘翔,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1081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0万。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恢复执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保险、民政、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两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以湖北常林伟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建五局总承包公司有工程款123000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该工程款,该工程款因未结算,暂无法扣划。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与申请执行人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虽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建五局总承包公司工程款1230000元,申请执行人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暂不对***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在其被冻结的工程款结算后,申请法院依法提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1081民初2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刚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刘敦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胡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