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润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3098635176。
法定代表人:李金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红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327288226。
法定代表人:乐友松,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昌润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994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