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红星北路(第三棉纺厂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327288226。
法定代表人:乐友松,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民终2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72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通过走访调查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97299元未执行到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民终24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