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红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327288226。
法定代表人:乐友松,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2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4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8192元。本院:1.依法限制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实行被执行人名单;2.在执行查控网上查询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保险、证券、车辆、房屋,除了一辆奥迪车以外(已经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未发现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在诉讼中冻结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在安福寺中学工程款为轮候冻结,需等本院首冻案件划扣到期债权以后参与分配,***在首次执行阶段冻结荆州市街道办事处的工程款为首次冻结,本院已将划扣到期债权文书送达荆州解放路街道办事处,荆州解放路街道办事处反映称需等双方办理结算之后才能支付工程款到本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2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德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