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红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327288226。
法定代表人:乐友松,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2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2416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