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03民初826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市区碧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陵县望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太平街。
法定代表人:张曰望。
被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湖北省荆州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广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楚天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东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陵县望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湖北省荆州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荆州市楚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江陵县望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陵县望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熊国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