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024执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陵县。
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必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00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彪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