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

荆州市沙市区恒旺建材、湖北省荆州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002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沙市区恒旺建材,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经营者:**,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北京路219号广源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必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荆州市沙市区恒旺建材诉被告湖北省荆州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0民终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一、给付荆州市沙市区恒旺建材购买钢材货款2335537元,赔偿迟延支付货款违约损失2098828.53元,合计4434365.53元;二、给付荆州市沙市区恒旺建材迟延付款违约损失449208元(以22460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日止),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沙市区恒旺建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荆州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960713.53元(其中钢材货款、违约损失共计4434365.53元,截止至2017年2月1日的迟延付款违约损失44920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25648元,申请执行费51492元);若银行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金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