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申7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省荆州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北京路***号广源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荆州市沙市区恒旺建材。经营场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十号路93号十号路钢材城一期北大街*****号商铺。经营者:**,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再审申请人湖北省荆州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荆州市沙市区恒旺建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0民终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湖北省荆州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省荆州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省荆州市广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任辉献
审判员王赫
审判员陈茁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