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东方建设有限公司

京山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京山市殡葬所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1财保5号 申请人:京山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新市镇云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4766629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京山市殡葬所,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新市镇绿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821421770089N。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所长。 申请人京山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京山市殡葬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新市支行(账户:18×××40)的银行存款113万元予以冻结。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113万元责任限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并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京山市殡葬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新市支行(账户:18×××40)的银行存款113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京山东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