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7民初1705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3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被告:湖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7369376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经给原告***付清了水泥款14700元,故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熊蕾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