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廖灼焱、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7民初1278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12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原告:***,男,生于1973年10月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鄢靖,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1年12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车大坪村4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MA490T482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73693761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诉被告**、湖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凤分公司、湖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