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民终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8年10月2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祥、向晨(实习),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73年10月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灼焱,男,生于1971年12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现住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7369371E。
法定代表人:曾勇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涛、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廖灼焱、湖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7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7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颖异
审判员 胡 明
审判员 覃恩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