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9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村**茶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7352037814。
法定代表人**美,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鄂0529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令处理。2021年8月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529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向 瑾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