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29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五峰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南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5824912323。
被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7352037814,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村一组(茶城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美,男,196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6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村一组(茶城四号楼)。
被执行人:**,女,1985年9月1日生,土家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华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7371157423,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村一组(茶城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峰长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华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号作出的(2019)鄂0529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529执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向 瑾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