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91执6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 负责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宜昌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大连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土家族,1985年9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五峰渔洋关镇***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美,男,土家族,1961年5月30日出生,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宜昌建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鄂0591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56995元及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均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591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