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执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村一组茶城四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7352037814。
法定代表人:**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鄂0591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282795元及利息(以实际计算为准)均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鄂0591民初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郑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