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财保84号
申请人:***,男,土家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渔洋关镇***村**(茶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7352037814。
法定代表人:**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8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8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