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申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团方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881509356。
法定代表人:吕胜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冈博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西湖一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951164474。
法定代表人:徐久金,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武汉泽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98号。注册号:421100000036835。
法定代表人:杨德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徐金安,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
再审申请人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冈博大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泽金投资有限公司、徐金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鄂11民终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判决认定武汉泽金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了资金出借义务及认定黄冈博大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代偿义务系认定事实错误;二、原二审未经质证就采信关键证人徐某的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游荣
审判员  严怀
审判员  张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华贞
书记员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