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施文革,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881509356。
本院在执行***与***、***、施文革、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施文革、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416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龙振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曾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