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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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2391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大春,总经理。

被告:唐山市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作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俊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12月1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身份证号码××,系唐山市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2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河北省唐山市龙庭时代项目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原告承接龙庭时代项目工程的水、电、暖安装施工工作。施工完成后,原被告签订了工程结算书,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诿。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款291万元及利息53万元,被告唐山市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并提交了安装施工合同、结算表等证据材料。

被告唐山市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单位坐落于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湖北鑫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不是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故此案应由唐山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中,原、被告双方掐你的那个的安装施工合同实际履行地河北省唐山市煤医附属医院在本院管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唐山市南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