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182民初2729号
原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机构代码:72831718-2。
法定代表人:李俊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男,汉族,1955年1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恩,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向阳坊*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180413311R。
法定代表人:朱学斌,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东,男,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天友
审 判 员 黄 敢
人民陪审员 余 静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