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1民终16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俊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向阳坊**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友,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作出的限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缴纳上诉费,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穴市广济大商园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涂建锋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熊方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