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2民初2119号
原告: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向阳坊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180413311R。
法定代表人:姚少琼,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贵,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启勇,武穴市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武穴市精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刘家巷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39102435Q。
法定代表人:宁勇,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穴市精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