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4541号
原告:郑绍国,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贵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金港汽车城二区一期A16-30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180413311R。
法定代表人:**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绍国与被告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郑绍国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绍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
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绍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4元,由原告郑绍国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