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3872号
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横车镇中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07703940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武穴市武穴金港汽车城二区一期A16-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180413311R。
法定代表人:**奕,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冯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