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祖国与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连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祖国。
上诉人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祖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元,其中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442元,由上诉人湖北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上诉人湖北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