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执17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73902460R。
法定代表人:袁天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71051168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进行执行调解并达成执行和解;代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发放手续;代为签署执行约谈笔录及其他法律文等。
被执行人:**,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61××××××××。
被执行人:张俊,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5××××××××。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1民终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张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俊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321459.54元及利息146471.39元(之后的利息以1055271.5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13725.5元,申请执行费27079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张俊未予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当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张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因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俊名下位于浠水县经济开发区侧[不动产权证号(证明)浠房预经济开发区字第14052211号]和**名下位于浠水县经济开发区侧[不动产权证号(证明)浠房预经济开发区字第15033003号]的房产,查封期限至2023年10月28日止;同时发现被执行人张俊有网络资金1911.59元,本院已冻结,上述不动产及资金,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作处置与扣划。除此之外,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保险、证券、车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债权未受偿。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飞,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张俊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飞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除同意不处置的财产外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1125执17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