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81民初5669号之一
原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金永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孟胜,男,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忠民,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袁天雷,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原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殷宇航
书 记 员     宋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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