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梓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2561号
原告:宁夏梓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海宝小区71-2-301。
法定代表人:王金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711号磨山集团门牌。
法定代表人:袁天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张俊,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宁夏梓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李海波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茸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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