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平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江汉执字第0044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北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武仲裁字第0001198号裁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所欠工程装饰款1800000元;支付违约金3564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仲裁费29502元、鉴定费70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432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18元。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武仲裁字第000119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露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游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