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江汉执字第004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湖北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武仲裁字第0001198号裁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800000元、违约金356400元、仲裁费29502元、鉴定费7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329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2172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游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