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财保2号

申请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争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松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1月22日将申请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江河机电装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