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常州市环海搭建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柯民初字第4389号
原告:常州市环海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太湖花园9幢甲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伯乐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钱定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环海搭建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市环海搭建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环海搭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环海搭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州市环海搭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