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3执2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科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4702382-5。
法定代表人:钱定富,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全镇徐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组织机构代码31365952-7。
负责人:***,系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民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全镇徐山村民委员会在银行存款986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款划至绍兴市***人民法院(户名:绍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