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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906号之一
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卫星村。
法定代表人:曹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旭,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象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左口乡桥西村龙坞自然村21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方根福,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象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方根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5.5元,保全费1148元,合计2553.5元,由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德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施青
书记员徐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