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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136号
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6878885191,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卫星村。
法定代表人:曹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旭,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象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MA2B0EMJ4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左口乡桥西村龙坞自然村21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象挺。
被告:王象挺,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象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王象挺、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德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德胜
书记员徐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