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岳西县兆霆商贸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民初2367号
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卫星村。
法定代表人:曹卫国。
被告:岳西县兆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头陀镇梓树村清潭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胡姣群,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谢恒帅,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章月爱,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西县兆霆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胡姣群、被告谢恒帅、被告章月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顾敏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徐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