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探索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探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拱商初字第323号
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卫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探索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浙江探索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能。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探索贸易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探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姜新农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