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东辽县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422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等9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姜凤波。
被执行人:东辽县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红兵,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等9人与被执行人***、东辽县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按判决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2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