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金实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422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金实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亨通公路建设集团金实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经过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422执7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