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8110民初683号
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鸿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嫩北农场场直B区1委2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百家兴食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嫩北农场场直原物资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嫩北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嫩北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九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嫩北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鸿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百家兴食品工贸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嫩北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2019年8月23日原告申请工程造价。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鸿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13元,减半收取计6257元,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鸿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