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

辽宁华盛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辽1382财保46号
申请人辽宁华盛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哈尔滨南岗支行,银行账号:16×××55内的存款99,562.95元。申请人辽宁华盛电力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SHY599Z0121Q000014F的保险做担保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华盛电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哈尔滨南岗支行,银行账号:16×××55内的存款99,562.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财产在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抵押及设立他项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韩 彬
法官助理  李 楠 书 记 员  南茗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