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

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舒兰市建馨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283执恢329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舒兰市建馨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站前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兰市建馨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了(2018)吉028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舒兰市建馨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二、被告舒兰市建馨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红旗锅炉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657.25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57500元为本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22500元为本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恢329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舒兰市建馨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身份信息进行查询,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舒兰市建馨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舒兰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处应发补偿款15万元,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因冻结了被执行人舒兰市建馨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舒兰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处应发补偿款15万元,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83执恢32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杰
审判员***
审判员杨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